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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現行條文
8
現行編次
16
資料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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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章序導覽

找到 43 筆現行條文
§

第78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3,222,620瀏覽 1
§

第79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340,298瀏覽 1
§

第80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49,268瀏覽 0
§

第80條之1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47,719瀏覽 0
§

第81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16,340瀏覽 0
§

第82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484瀏覽 1
§

第83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11,766瀏覽 0
§

第84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5,544瀏覽 0
§

第85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481,658瀏覽 0
§

第86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1,791瀏覽 0
§

第87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70,962瀏覽 0
§

第88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519瀏覽 0
§

第89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1,903瀏覽 0
§

第90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668瀏覽 1
§

第91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150,240瀏覽 1
§

第92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5,857瀏覽 1
§

第93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10,258瀏覽 1
§

第94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法院得命書記官計算訴訟費用額。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4,028瀏覽 0
§

第94條之1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3,864瀏覽 0
§

第95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862,832瀏覽 0
§

第95條之1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引用 38瀏覽 1
§

第96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引用 1,414瀏覽 0
§

第97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引用 40,775瀏覽 0
§

第98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引用 1,637瀏覽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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