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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95條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裁判引用 862,832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94條之1條文十圖次條第95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95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

4. 行為層: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5. 條件層: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9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F2: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95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9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862,832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450號|案由:人負擔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276號|案由:人負擔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拍字第66號|案由:人負擔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催字第38號|案由:人因聲請公示催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136號|案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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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僅由聲請狀記載之內容及所提出之本票5紙,本院尚無從特定聲請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7月8日 2,500,000元 115年2月28日 0000000 002 114年7月30日 2,500,000元 115年2月28日 0000000 003 114年8月30日 2,500,000元 115年2月28日 0000000 004 114年9月30日 2,500…

115年度司拍字第6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權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究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是否仍存在,及是否與抵押權設定登記所載之內容為一致,揆諸前開裁判意旨及說明,本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307,144 .…

115年度司催字第38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款行庫之拒絕往來戶,付款行庫因內部規範無法辦理該戶之票據掛失止付,並未限制票據權利人對付款行庫為「通知」票據掛失止付。是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系爭本行支票向付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富元企業行朱聰富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 115年3月23日 500,000元 AR7285209 未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

115年度司票字第45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3紙,均未記載發票日,故系爭本票3紙堪認為無效票,依上開之說明本票無效,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45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未記載 10,000元 112年4月5日 CH735151 002 未記載 10,000元 112年4月5日 CH735152 003 未記載 10,000元 112年4月5日 CH735153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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