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
法條圖表程序裁判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Civil Procedure Intelligence · CCP-AI

以 DJS 數位法學方法論解構民事訴訟法,協助研究者建立可追溯、可比較、可視覺化的程序法脈絡。

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研究入口

法條逐條釋義DJS 圖表工作區核心程序研究室CEF 因子比較

網站地圖

PiSuAI 引用式問答裁判檢索與統計九圖審核庫會員研究工作區常見問題服務條款

資料來源與技術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裁判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portBase 實驗機鏡像僅供補充查核;裁判仍以司法院官方原文為準方法論與介面:PingLexAI™ 授權錯誤、權利與資料問題回報
Patent PendingPingLexAI™ Beta

本平台提供法學資訊整理、視覺化與技術示範;AI 生成內容可能不完整或有誤,且不構成法律意見、律師委任、個案建議或結果保證。法規與裁判應以官方原始來源為準,使用者就具體案件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自行核驗引用資料。

© 2026 PingLex™ 評律數位科技服務條款常見問題內容回報CCP-AI · PiSuAI · Beta · Patent Pending
返回法條庫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第97條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裁判引用 40,775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9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98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97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4. 行為層: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

5. 條件層: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97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

F2: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97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97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40,775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家救字第26號|案由:給付扶養費

- KSYV(法院代碼)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77號|案由:給付扶養費

- KSYV(法院代碼)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22號|案由:給付扶養費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家救字第9號|案由:給付扶養費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案由:及其 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家救字第2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260519

…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就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同法第97條規 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 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 第9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2號) ,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 助等情,已提出…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77號·KSYV(法院代碼)·20260320

…情,經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裁判聲請程序 費用應由A02負擔,前開判決嗣於114年5月15日確定等情, 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係家事事 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本件請 求屬定期給付,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 應以10年計算,則核其非訟標的價額為2,760,000 元(計算 式:23,000元×12月×10年=2,760,0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3,00 0 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3,000元,爰依職 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 息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22號·KSYV(法院代碼)·20260306

…度家聲字第000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於114年11月10日確定在案等 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係家事事 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本件請 求屬定期給付,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 應以10年計算,則核其非訟標的價額為1,730,280元(計算 式:14,419元×12月×10年=1,730,28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 0元,是聲請人應負擔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元,爰依職權確 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 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115年度家救字第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260305

…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就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同法第97條規 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 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 第9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16號) ,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 助等情,已提…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檢索更多裁判
Previous Article第96條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Next Article第98條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