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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85條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裁判引用 481,658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84條條文十圖次條第86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85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

4. 行為層: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5. 條件層: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8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法律效果(Effect):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F2: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F3: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85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8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481,65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344號|案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338號|案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案由:拍賣抵押物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913號|案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910號|案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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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票字第338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富鋊、張李芙美及張藝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福德 586 0 0 2,193.49 10000分之57 重測前:東港段641-7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586-1地號;所有權人:張富鋊、張李芙美及張藝齡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0000分之…

115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4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

115年度司票字第91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60604

…臺幣939,136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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