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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80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裁判引用 49,268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79條條文十圖次條第80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80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 行為層: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 條件層: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80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80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80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49,26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簡字第27號|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案由:分割遺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131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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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60603

…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又本件訴訟費用66,318元,應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一:兩造之被繼承人A01之遺產明細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遺產稅核定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⒈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全) 1,077,516元 由原告、被告A03、被告A04各分得應有部分1/3。 ⒉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全) 432,756元 由原告、被告A03、被告A04各分得應有部分1/3。 ⒊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3) 318,281元 由原告、被告A03、被告A04各分得…

115年度簡字第2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260603

…位人吳宜蓁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應不會損及被告及被代位人吳宜蓁之利益,尚屬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原告及被告依被代位人吳宜蓁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附繕本)。如委…

115年度訴字第13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2

…人之整體利益及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因認將系爭8筆土地予以合併變價分割,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應屬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合併分割系爭8筆土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柏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附件圖表 1 115訴131共有人應有部分明細及折算面積附表(115.6.1更新…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26060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生效力,併此敘明。 六、本件雖准原告之請求分割,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後,依職權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勝訴之原告亦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一: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13.4平方公尺) 編號 起訴時登記共有人 應有部分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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