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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84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
4. 行為層: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5. 條件層: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紛爭自主解決、程序經濟與關係修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84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法律效果(Effect):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F2: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F3: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84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84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紛爭自主解決、程序經濟與關係修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54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交接統計記錄第 84 條裁判引用 5,544 次;本次匯入的有限裁判樣本未收錄可直接關聯之裁判,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判決。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紛爭自主解決、程序經濟與關係修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目前有限裁判樣本中尚無本條關聯資料,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裁判。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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