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按聲請本票裁定應繳納裁判費並檢附本票正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經法院定期促其補正而未補正,即應予駁回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2條第1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檢附相關本票正本,經本院促其補正而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307,144 . 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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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ILDV,115,司票,136,2026060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19 號民事裁定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凱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本金118,113元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8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5月27日止,帳款尚餘123,183元,及其中本金118,11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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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CDV,115,司促,14219,2026060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25 號民事裁定
…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7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8日止,帳款尚餘32,684元,及其中本金29,96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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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CDV,115,司促,14225,2026060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30 號民事裁定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9,8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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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CDV,115,司促,14230,2026060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36 號民事裁定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6,968元自民國11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愛玲 於111年8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李愛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6,968元,而於115年05月1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20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8,16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含線上)、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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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CDV,115,司促,14236,2026060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趙秀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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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CDV,115,司促,14242,20260605,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財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並減縮法定遲延 利息之起算日為自115年3月2日起算(見第297頁)。經核其變更係分屬擴張與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說明。 二、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其7,000,000元,已如前述,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惟兩造均不抗辯而仍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因當事人間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本院自得審理之,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緣兩造係於64年7月1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婚後兩造一同為家庭生計努力,經營共同事業,於自家油畫工廠工作,詎被告不僅對原告家暴,還外遇,並將油畫工廠賣出,原告未獲分毫,嗣兩造於113年5月31日調解離婚,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0元,及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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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DV,113,家財簡,3,2026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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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TDV,113,家財簡,3,20260605,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款行庫之拒絕往來戶,付款行庫因內部規範無法辦理該戶之票據掛失止付,並未限制票據權利人對付款行庫為「通知」票據掛失止付。是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系爭本行支票向付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富元企業行朱聰富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 115年3月23日 500,000元 AR7285209 未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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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DV,115,司催,38,2026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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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TDV,115,司催,38,20260605,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富鋊、張李芙美及張藝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福德 586 0 0 2,193.49 10000分之57 重測前:東港段641-7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586-1地號;所有權人:張富鋊、張李芙美及張藝齡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0000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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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DV,115,司拍,36,2026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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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TDV,115,司拍,36,20260605,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權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究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是否仍存在,及是否與抵押權設定登記所載之內容為一致,揆諸前開裁判意旨及說明,本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307,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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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TDV,115,司拍,66,20260605,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敬倫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002-25 0 0 56.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002-61 0 0 1,305.00 10000分之164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建築式樣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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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識別碼:PTDV,115,司拍,86,20260605,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文銘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車城鄉 保安 27 0 0 120.34 全部 重測前:保力段保力小段96-7地號 002 屏東縣 車城鄉 保安 36 0 0 386.50 14分之1 重測前:保力段保力小段96-16地號 附表(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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