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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

裁判引用 531,524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507條之5條文十圖次條第509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08 條位於 第六編 督促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4. 行為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5. 條件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08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

法律效果(Effect):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F2: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

F3: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08 條及其所屬 第六編 督促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原始字元缺損〕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08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六編 督促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31,52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案由:人訂有信用卡契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36號|案由: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案由:強制執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5號|案由:強制執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19號|案由:強制執行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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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3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5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6,968元自民國11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愛玲 於111年8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李愛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6,968元,而於115年05月1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20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8,16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含線上)、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5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趙秀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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