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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427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

裁判引用 491,274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2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27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27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

4. 行為層: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5. 條件層: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27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法律效果(Effect):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F2: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F3: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27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27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491,27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年度簡字第6號|案由:清償債務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竹簡字第173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年度竹簡字第694號|案由:損害賠償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3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並減縮法定遲延 利息之起算日為自115年3月2日起算(見第297頁)。經核其變更係分屬擴張與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說明。 二、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其7,000,000元,已如前述,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惟兩造均不抗辯而仍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因當事人間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本院自得審理之,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緣兩造係於64年7月1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婚後兩造一同為家庭生計努力,經營共同事業,於自家油畫工廠工作,詎被告不僅對原告家暴,還外遇,並將油畫工廠賣出,原告未獲分毫,嗣兩造於113年5月31日調解離婚,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0元,及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年度簡字第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60603

…000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訴字卷第40頁),經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次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4,000元,依據前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故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併予指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銷售之居間仲介,而被告有意買受系爭土地,故兩造於103年1月15日簽立土地委託買賣授權書(下稱系爭委託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就系爭土地為交易之斡旋,居間報酬則為土地交易總價款之百分之2。嗣經原告斡旋後,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即訴外人洪炎盛、洪金樹同意以1,620萬元出售系爭土地予被告,並約定於103年3月14日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兩造則先於103年3月12日簽立簡易合…

115年度竹簡字第17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60602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17日(見本院卷第1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

114年度竹簡字第69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60602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0日(見本院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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