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減縮法定遲延 利息之起算日為自115年3月2日起算(見第297頁)。經核其變更係分屬擴張與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說明。 二、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其7,000,000元,已如前述,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惟兩造均不抗辯而仍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因當事人間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本院自得審理之,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緣兩造係於64年7月1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婚後兩造一同為家庭生計努力,經營共同事業,於自家油畫工廠工作,詎被告不僅對原告家暴,還外遇,並將油畫工廠賣出,原告未獲分毫,嗣兩造於113年5月31日調解離婚,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0元,及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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