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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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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NINE-CHART POSTER · 15
民事訴訟法對照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 第 15 章序

公示催告程序

依固定順序呈現九張章節級圖表;每張均可下載 PNG,並可回到原始法條查核內容。

30
本章條文
8
章節瀏覽
246,681
引用標記
44,217
DJS 字元
圖表總覽
第 15/16 章序圖 9/9 · 手機可左右滑動

判讀原則:圖中瀏覽、引用、字元、段落與模組覆蓋皆是資料結構或平台互動量,不是規範權重、勝訴率或法院見解預測。

01

法條瀏覽分布

比較本章各條文在平台累積的實際瀏覽次數;零值代表目前尚無瀏覽紀錄。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viewCount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直接顯示 viewCount;章節總數為逐條加總

解讀限制

瀏覽紀錄目前十分稀疏;零值不可解讀為法條不重要。

回溯本章條文
02

引用標記分布

呈現匯入資料中的各條文 citationCount;僅反映目前資料標記量。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itationCount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直接顯示 citationCount

解讀限制

citationCount 是匯入資料的引用標記量,不等於司法裁判引用次數。

回溯本章條文
03

法條正文與 DJS 分析量

以字元數比較法條正文與八大 DJS 模組的結構化文本量。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ontent · articles.ls9g · articles.lsmu · articles.cef · articles.tsaa · articles.tli · articles.fieldEffect · articles.judgmentSummary · articles.valueLayer

固定計算公式

正文 trim 後字元數,對照八大 DJS 模組 trim 後字元數合計

解讀限制

字元量只反映文本配置,不代表規範權重或分析品質。

回溯本章條文
04

CEF/TLI/LSMU 結構曲線

以三個核心分析模組的實際字元量,觀察本章逐條結構密度變化。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ef · articles.tli · articles.lsmu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計算 CEF、TLI、LSMU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僅比較三模組文本密度,不是案件結果或勝訴機率預測。

回溯本章條文
05

DJS 分析量序列

以面積序列呈現各條八大模組合計字元量,便於辨識分析文本的集中區段。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ls9g · articles.lsmu · articles.cef · articles.tsaa · articles.tli · articles.fieldEffect · articles.judgmentSummary · articles.valueLayer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加總八大 DJS 模組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集中區段只表示目前資料文本量較大,不代表法律重要性。

回溯本章條文
06

現行/刪除條文狀態

依資料庫 isDeleted 欄位呈現本章條文狀態;不推論修法原因或效力範圍。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isDeleted

固定計算公式

依 true/false 分組計算刪除與現行條文數

解讀限制

狀態欄位不提供刪除原因、施行日期或個案效力判斷。

回溯本章條文
07

八大 DJS 模組平均光譜

雷達軸為每條平均字元數,顯示本章結構化分析文本的相對分布。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每模組總字元數除以本章條文數後四捨五入

解讀限制

雷達面積只呈現文本配置,不可解讀為模組優劣。

回溯本章條文
08

八大 DJS 模組樹狀圖

矩形面積依各模組在本章的累積字元量呈現,用於比較文本配置。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逐模組加總本章所有條文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矩形面積反映文本配置,不是法律重要性排序。

回溯本章條文
09

模組覆蓋與結構段落

柱狀顯示累積段落數,折線顯示具有非空模組文本的條文數,兩者均由實際內容計算。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非空模組條文數+以換行切分且排除空白列的段落總數

解讀限制

段落數會受文本換行格式影響,解讀時必須回查來源法條。

回溯本章條文
模組覆蓋與結構段落9/9
SOURCE ARTICLES

本章法條回溯

每筆均連回原始法條頁,供查核正文、DJS 模組與裁判來源。

第539條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第540條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原始字元缺損〕示催告。第541條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第542條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第543條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第544條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第546條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第547條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第548條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第549條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第549條之1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第550條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第551條對〔原始字元缺損〕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第552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第553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第554條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第555條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第557條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第558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第559條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第560條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第561條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五〔原始字元缺損〕四十二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第562條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第563條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第564條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第565條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第566條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第一項命令……第567條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