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
法條圖表程序裁判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Civil Procedure Intelligence · CCP-AI

以 DJS 數位法學方法論解構民事訴訟法,協助研究者建立可追溯、可比較、可視覺化的程序法脈絡。

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研究入口

法條逐條釋義DJS 圖表工作區核心程序研究室CEF 因子比較

網站地圖

PiSuAI 引用式問答裁判檢索與統計九圖審核庫會員研究工作區常見問題服務條款

資料來源與技術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裁判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portBase 實驗機鏡像僅供補充查核;裁判仍以司法院官方原文為準方法論與介面:PingLexAI™ 授權錯誤、權利與資料問題回報
Patent PendingPingLexAI™ Beta

本平台提供法學資訊整理、視覺化與技術示範;AI 生成內容可能不完整或有誤,且不構成法律意見、律師委任、個案建議或結果保證。法規與裁判應以官方原始來源為準,使用者就具體案件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自行核驗引用資料。

© 2026 PingLex™ 評律數位科技服務條款常見問題內容回報CCP-AI · PiSuAI · Beta · Patent Pending
返回法條庫
民事訴訟法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549條之1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裁判引用 26,680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549條條文十圖次條第550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49-1 條位於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4. 行為層: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5. 條件層: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49-1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F2: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49-1 條及其所屬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49-1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6,680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1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除字第95號|案由:人聲請除權判決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除字第9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0602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黃信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檢索更多裁判
Previous Article第549條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Next Article第550條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