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黃信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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