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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549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裁判引用 26,788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548條條文十圖次條第549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49 條位於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4. 行為層: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5. 條件層: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49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法律效果(Effect):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F2: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F3: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49 條及其所屬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49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6,78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除字第53號|案由:人因遺失證券聲請為除權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除字第925號|案由: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除字第194號|案由:人因遺失票據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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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除字第5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3 個月內之115 年2月6日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固無不合,然經本院定於115年3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於115年3 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二月期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115年度除字第92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3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協議而取得吳素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8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3326-4 1 100 2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7775-1 1 245 3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76121-2 1 3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

115年度除字第19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2

…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富信 永豐銀行 林口忠孝分行 114年12月8日 271,749元 1664396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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