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3 個月內之115 年2月6日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固無不合,然經本院定於115年3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於115年3 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二月期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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