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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原始字元缺損〕元以下之罰鍰……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原始字元缺損〕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