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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裁判引用 147,420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48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49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49 條位於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4. 行為層: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5. 條件層: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49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F2: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49 條及其所屬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49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147,420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87號|案由:確認界址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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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260603

…入系爭帳戶及該等款項匯入後之支用無涉,故無調查之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支付日期 匯入方式 入帳日期 匯入金額 提領日期 提款金額 提領方式 83年12月11日 支票支付(票據存款入帳) 83年12月16日 100,000 84年1月24日 5,000 卡片提款 88年12月10日 郵局匯款(委發款項入帳) 88年12月10日 100,000 88年12月25日 20,000 卡片提款 88年12月31日 1,000 卡片提款 89年1月12日 6,000 卡片提款 89年1月12日 2,000 卡片提款 9…

114年度簡上字第8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260603

…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另上訴人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後, 於115年5月18日另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聲請再開辯論及現場勘驗,顯然無必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須經本院之許可。 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於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的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的委任狀。委任非執業律師而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另應附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15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在解決雙方共有土地無法有效經濟開發利用之問題。並聲明:原裁定廢棄。選任黃建章律師為被繼承人B01之遺產管理人。 四、按第二審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必須被繼承人有死亡之事實或經死亡宣告致繼承開始,且繼承人有無不明,復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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