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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450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裁判引用 51,128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49條之1條文十圖次條第451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50 條位於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4. 行為層: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5. 條件層: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50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50 條及其所屬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50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1,12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10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簡抗字第8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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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簡上字第10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0260602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費品璇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307,144 . 回上方

115年度簡抗字第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1

…告人並未收受鈞院通知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補繳上訴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上訴,自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第二審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為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50條規定參照;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所為之抗告,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又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3條有關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規定,當事人亦有指定送達處所之權,當事人指定後法院憑以送達並計算在途期間,除尊重當事人之選擇權外,並為訴訟程序順遂、便捷所必要。當事人指定送達處所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法院應向該處所為送達,於向該處所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6號、57號、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不服原審114年度重簡字第278號民事判決,於115年1月5日具狀向原審提起上訴,並指定送達地址為:「臺北…

114年度簡上字第47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529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主張項目 上訴人 原審請求金額 原審 判准金額 上訴人 本審再請求金額 本審 判准金額 1 醫療費用 12萬7,883元 12萬7,883元 4萬1,940元 *114.12.26增加1萬1,940元 *115.1.16再增加3萬元 13萬9,823元 2 車輛損失費用 5萬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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