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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446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裁判引用 27,744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45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47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原始字元缺損〕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46 條位於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

4. 行為層: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5. 條件層: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級救濟、裁判品質與法安定性平衡。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46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法律效果(Effect):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F2: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F3: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46 條及其所屬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46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級救濟、裁判品質與法安定性平衡。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7,74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案由:給付工資等損害賠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簡上字第13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年度上易字第3號|案由:返還土地等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級救濟、裁判品質與法安定性平衡。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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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3

…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又就原訴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者,始足當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惟如對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行使均造成重大影響,自違反立法旨趣,不應准許。 二、經查: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昱禾樂實業有限公司(昱禾樂公司)提起給付工資等之訴,係以昱禾樂公司短付工資、加班費、特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等款項之事實,依勞基法第16條第1、3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3…

115年度上易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0260602

…95元,並應自民國114年8月起至返還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405元,此部分嗣於本院減縮起訴聲明為:上訴人應自115年1月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405元(本院卷第12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被上訴人主張:伊為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國有土地(下合稱系爭地,分別逕稱00、00地)之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放租相關辦法是以土地上在82年7月21日以前存在的地上物面積為放租範圍,故上訴人向伊承租土地範圍如原判決所附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OOO年○○字第OOOOOO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成果圖)所示藍色框範圍合計61平方公尺(即00、00地面積各37、24平方公尺,下合稱A地)。然上訴人未經伊同意在系爭地上增建鐵皮平房、鐵皮棚架等地上物,無權占有如系爭成果圖所示藍色框承租範圍以外之紅色斜線部分所…

115年度簡上字第1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60602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上訴人A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前開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其身分識別相關之資訊,是上訴人均以A、B稱之。 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426元(原審卷第1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自民國(下同)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更正書狀所載之百分之15為百分之5,並更正起算期限如上) (本院卷第97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㈠、被上訴人於歷次書狀均表明「因此次事件」,而歷次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亦肯認「如起訴狀所載」、「如今日提呈書狀所載」,足見上訴人僅就「此次事件」(即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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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Article第445條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Next Article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