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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444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裁判引用 37,099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43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44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44 條位於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4. 行為層: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5. 條件層: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44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律效果(Effect):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F2: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F3: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44 條及其所屬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44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7,099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2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案由:訴訟救助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年度再易字第15號|案由:損害賠償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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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再易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3

…再審被告 覃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30元(計算式:246,850+14,380=261,230),應徵再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11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臺灣高等法院·20260603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被上訴人即債務人請求排除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270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利益,係附表所示債權憑證、本票裁定所示本票票款及附表所示期間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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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Article第443條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Next Article第444條之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