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選擇編次後,章序與條文結果同步縮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原始字元缺損〕示催告。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對〔原始字元缺損〕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五〔原始字元缺損〕四十二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