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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節錄: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摘要為節錄,適用請閱完整原文
將 CEF 研究索引中的文本結構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定要件、法律權重或法律結論。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