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原文節錄: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將 CEF 研究索引中的文本結構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定要件、法律權重或法律結論。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