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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節錄: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摘要為節錄,適用請閱完整原文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