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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