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 林於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於錦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慧瑩、林於立、林慧椿間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及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林慧瑩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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