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謝志宏 被 告 謝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天花板、裝潢多處損害,請求被告修繕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並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但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部分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之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得持本裁定向地政事…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