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芠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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