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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77條之1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

裁判引用 72,962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77條條文十圖次條第77條之2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77-1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4. 行為層: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5. 條件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77-1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法律效果(Effect):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F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F3: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77-1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77-1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72,962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580號|案由:回復水電使用權等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535號|案由: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492號|案由:拆屋還地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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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補字第53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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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49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曾五福 被 告 陳豐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價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訴請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面積80平方公尺之鐵皮屋及鐵皮圍牆等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部分,下稱系爭占有部分土地)拆除,將系爭占有部分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因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地…

115年度補字第58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回復水電使用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吳慶文 被 告 宋郁薇即足之家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水電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速回復原告水電使用權;㈡被告應負侵權行為及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原告。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原告之主張,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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