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鄭凱昀 被 告 鄭金榮 鄭𦭳瑄 鄭明榮 鄭家鳳 鄭勝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兩造被繼承人曾鳳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區崇德32街24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死因贈與契約成立;㈡被告應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