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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77條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裁判引用 502,687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7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77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77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4. 行為層: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5. 條件層: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77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77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77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02,687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家補字第268號|案由:分割遺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家補字第235號|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年度司聲字第225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170號|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案由:退還裁判費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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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家補字第23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含未成年子女相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35號 原 告 A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費用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4,500+1,500元=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4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356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維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356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

112年度婚字第17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8,58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91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

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抗告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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