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3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含未成年子女相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35號 原 告 A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費用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4,500+1,500元=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4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356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維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356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
112年度婚字第17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8,58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91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
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112年度家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抗告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