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管理委員會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高啓輔 王蓓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江南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衷季鸞 被 告 游凱超 宋財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江南社區與被告衷季鸞間自民國114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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