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長甫 訴訟代理人 陳皇賓 被 上訴人 陳采汝 許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2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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