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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引用 176,345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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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36-25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4. 行為層: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5. 條件層: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裁判正當性、確定性與權利實現。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36-2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F2: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36-25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36-2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裁判正當性、確定性與權利實現。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176,345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1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小上字第108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裁判正當性、確定性與權利實現。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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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小上字第10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2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吳彥霖 被 上訴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小字第111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車輛修復零件費應依法扣除折舊,原判決認定金額過高,過失比例亦過重,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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