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吳彥霖 被 上訴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小字第111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車輛修復零件費應依法扣除折舊,原判決認定金額過高,過失比例亦過重,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