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保險小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曾羽淳 被 上訴 人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4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 ,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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