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小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張竣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7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4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0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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