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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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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NINE-CHART POSTER · 07
民事訴訟法對照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7 章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依固定順序呈現九張章節級圖表;每張均可下載 PNG,並可回到原始法條查核內容。

31
本章條文
7
章節瀏覽
41,856
引用標記
47,788
DJS 字元
圖表總覽
第 7/16 章序圖 8/9 · 手機可左右滑動

判讀原則:圖中瀏覽、引用、字元、段落與模組覆蓋皆是資料結構或平台互動量,不是規範權重、勝訴率或法院見解預測。

01

法條瀏覽分布

比較本章各條文在平台累積的實際瀏覽次數;零值代表目前尚無瀏覽紀錄。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viewCount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直接顯示 viewCount;章節總數為逐條加總

解讀限制

瀏覽紀錄目前十分稀疏;零值不可解讀為法條不重要。

回溯本章條文
02

引用標記分布

呈現匯入資料中的各條文 citationCount;僅反映目前資料標記量。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itationCount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直接顯示 citationCount

解讀限制

citationCount 是匯入資料的引用標記量,不等於司法裁判引用次數。

回溯本章條文
03

法條正文與 DJS 分析量

以字元數比較法條正文與八大 DJS 模組的結構化文本量。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ontent · articles.ls9g · articles.lsmu · articles.cef · articles.tsaa · articles.tli · articles.fieldEffect · articles.judgmentSummary · articles.valueLayer

固定計算公式

正文 trim 後字元數,對照八大 DJS 模組 trim 後字元數合計

解讀限制

字元量只反映文本配置,不代表規範權重或分析品質。

回溯本章條文
04

CEF/TLI/LSMU 結構曲線

以三個核心分析模組的實際字元量,觀察本章逐條結構密度變化。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ef · articles.tli · articles.lsmu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計算 CEF、TLI、LSMU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僅比較三模組文本密度,不是案件結果或勝訴機率預測。

回溯本章條文
05

DJS 分析量序列

以面積序列呈現各條八大模組合計字元量,便於辨識分析文本的集中區段。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ls9g · articles.lsmu · articles.cef · articles.tsaa · articles.tli · articles.fieldEffect · articles.judgmentSummary · articles.valueLayer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加總八大 DJS 模組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集中區段只表示目前資料文本量較大,不代表法律重要性。

回溯本章條文
06

現行/刪除條文狀態

依資料庫 isDeleted 欄位呈現本章條文狀態;不推論修法原因或效力範圍。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isDeleted

固定計算公式

依 true/false 分組計算刪除與現行條文數

解讀限制

狀態欄位不提供刪除原因、施行日期或個案效力判斷。

回溯本章條文
07

八大 DJS 模組平均光譜

雷達軸為每條平均字元數,顯示本章結構化分析文本的相對分布。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每模組總字元數除以本章條文數後四捨五入

解讀限制

雷達面積只呈現文本配置,不可解讀為模組優劣。

回溯本章條文
08

八大 DJS 模組樹狀圖

矩形面積依各模組在本章的累積字元量呈現,用於比較文本配置。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逐模組加總本章所有條文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矩形面積反映文本配置,不是法律重要性排序。

回溯本章條文
09

模組覆蓋與結構段落

柱狀顯示累積段落數,折線顯示具有非空模組文本的條文數,兩者均由實際內容計算。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非空模組條文數+以換行切分且排除空白列的段落總數

解讀限制

段落數會受文本換行格式影響,解讀時必須回查來源法條。

回溯本章條文
八大 DJS 模組樹狀圖8/9
SOURCE ARTICLES

本章法條回溯

每筆均連回原始法條頁,供查核正文、DJS 模組與裁判來源。

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第404條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第405條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第406條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第406條之1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第406條之2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第407條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第407條之1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第408條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第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409條之1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第410條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前項調解,得不公開。第410條之1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第411條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第412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原始字元缺損〕;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第413條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第414條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原始字元缺損〕謀雙方之和諧。第415條(刪除)第415條之1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調解委員過半數定之。 調解委員不能依前項規定酌定調解條款時……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第417條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第418條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第419條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第42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第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第421條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第422條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第423條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原始字元缺損〕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第424條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第425條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426條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