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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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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NINE-CHART POSTER · 11
民事訴訟法對照第四編 抗告程序 · 第 11 章序

抗告程序

依固定順序呈現九張章節級圖表;每張均可下載 PNG,並可回到原始法條查核內容。

11
本章條文
0
章節瀏覽
201,246
引用標記
15,575
DJS 字元
圖表總覽
第 11/16 章序圖 6/9 · 手機可左右滑動

判讀原則:圖中瀏覽、引用、字元、段落與模組覆蓋皆是資料結構或平台互動量,不是規範權重、勝訴率或法院見解預測。

01

法條瀏覽分布

比較本章各條文在平台累積的實際瀏覽次數;零值代表目前尚無瀏覽紀錄。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viewCount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直接顯示 viewCount;章節總數為逐條加總

解讀限制

瀏覽紀錄目前十分稀疏;零值不可解讀為法條不重要。

回溯本章條文
02

引用標記分布

呈現匯入資料中的各條文 citationCount;僅反映目前資料標記量。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itationCount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直接顯示 citationCount

解讀限制

citationCount 是匯入資料的引用標記量,不等於司法裁判引用次數。

回溯本章條文
03

法條正文與 DJS 分析量

以字元數比較法條正文與八大 DJS 模組的結構化文本量。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ontent · articles.ls9g · articles.lsmu · articles.cef · articles.tsaa · articles.tli · articles.fieldEffect · articles.judgmentSummary · articles.valueLayer

固定計算公式

正文 trim 後字元數,對照八大 DJS 模組 trim 後字元數合計

解讀限制

字元量只反映文本配置,不代表規範權重或分析品質。

回溯本章條文
04

CEF/TLI/LSMU 結構曲線

以三個核心分析模組的實際字元量,觀察本章逐條結構密度變化。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cef · articles.tli · articles.lsmu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計算 CEF、TLI、LSMU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僅比較三模組文本密度,不是案件結果或勝訴機率預測。

回溯本章條文
05

DJS 分析量序列

以面積序列呈現各條八大模組合計字元量,便於辨識分析文本的集中區段。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ls9g · articles.lsmu · articles.cef · articles.tsaa · articles.tli · articles.fieldEffect · articles.judgmentSummary · articles.valueLayer

固定計算公式

逐條加總八大 DJS 模組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集中區段只表示目前資料文本量較大,不代表法律重要性。

回溯本章條文
06

現行/刪除條文狀態

依資料庫 isDeleted 欄位呈現本章條文狀態;不推論修法原因或效力範圍。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articles.isDeleted

固定計算公式

依 true/false 分組計算刪除與現行條文數

解讀限制

狀態欄位不提供刪除原因、施行日期或個案效力判斷。

回溯本章條文
07

八大 DJS 模組平均光譜

雷達軸為每條平均字元數,顯示本章結構化分析文本的相對分布。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每模組總字元數除以本章條文數後四捨五入

解讀限制

雷達面積只呈現文本配置,不可解讀為模組優劣。

回溯本章條文
08

八大 DJS 模組樹狀圖

矩形面積依各模組在本章的累積字元量呈現,用於比較文本配置。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逐模組加總本章所有條文 trim 後字元數

解讀限制

矩形面積反映文本配置,不是法律重要性排序。

回溯本章條文
09

模組覆蓋與結構段落

柱狀顯示累積段落數,折線顯示具有非空模組文本的條文數,兩者均由實際內容計算。

資料來源欄位

content.chapterCharts · 八大 DJS 模組文本欄位

固定計算公式

非空模組條文數+以換行切分且排除空白列的段落總數

解讀限制

段落數會受文本換行格式影響,解讀時必須回查來源法條。

回溯本章條文
現行/刪除條文狀態6/9
SOURCE ARTICLES

本章法條回溯

每筆均連回原始法條頁,供查核正文、DJS 模組與裁判來源。

第486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488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第489條(刪除)第490條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第491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第492條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第493條(刪除)第494條(刪除)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第495條之1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