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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