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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節錄: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將 CEF 研究索引中的文本結構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定要件、法律權重或法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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