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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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