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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