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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