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李太霖 法定代理人 李和興 訴訟代理人 吳承晏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秋華 賴玉梅 李秋槿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文書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4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上訴人於原審係提起確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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