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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436條之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裁判引用 91,680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3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36條之2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36-1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

4. 行為層: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5. 條件層: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36-1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法律效果(Effect):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F2: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F3: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36-1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36-1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91,680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364號|案由:給付票款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案由:確認文書真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年度苗簡字第682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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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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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苗簡字第68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260603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錫良 王棨德 王慶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國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業經…

114年度簡上字第36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陳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 被上訴人 苡富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六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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