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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 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