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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