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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節錄: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摘要為節錄,適用請閱完整原文
將 CEF 研究索引中的文本結構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定要件、法律權重或法律結論。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