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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五章 訴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