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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五章 訴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