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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原始字元缺損〕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六節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