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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法院 · 第一節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