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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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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法條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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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現行條文
8
現行編次
16
資料章序
Eight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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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章序導覽

找到 8 筆現行條文
§

第486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抗告程序引用 9,087瀏覽 0
§

第487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抗告程序引用 3,039瀏覽 0
§

第488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

抗告程序引用 1,261瀏覽 0
§

第490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

抗告程序引用 4,963瀏覽 0
§

第491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抗告程序引用 1,330瀏覽 0
§

第492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抗告程序引用 16,168瀏覽 0
§

第495條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抗告程序引用 88,572瀏覽 0
§

第495條之1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現行

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抗告程序引用 76,552瀏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