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楊紫愉 被 上訴人 楊淑雯 楊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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