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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77條之16

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

裁判引用 73,554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77條之15條文十圖次條第77條之17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77-16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4. 行為層: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5. 條件層: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77-16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法律效果(Effect):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F2: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F3: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77-16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向第二審或第三〔原始字元缺損〕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77-16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73,55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1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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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楊紫愉 被 上訴人 楊淑雯 楊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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