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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502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引用 33,232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501條條文十圖次條第503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02 條位於 第五編 再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4. 行為層: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5. 條件層: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02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F2: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02 條及其所屬 第五編 再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02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五編 再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3,232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2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家再字第10號|案由:分割遺產

- TNDM(法院代碼) 115年度附民字第644號|案由:未辨識案由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家再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2026060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307,144 . 回上方

115年度附民字第644號·TNDM(法院代碼)·20260529

…非原告江思儀,則原告江思儀既非因被告王馨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對被告王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原告江思儀對同案被告吳季恩、許哲維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檢方書類 3 114 年度 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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