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307,144 . 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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